倫敦希斯路機場第二航廈的入境通道

英國一批移民規則今起生效 緩刑滿12個月首計入ETA及永居拒批 畢業生簽證增設在英出生子女途徑

英國一批移民規則修訂於8月3日(星期一)起生效,屬內政部(Home Office)7月9日提交國會的移民規則修訂案「HC 259」的第二階段落實。今起的變動橫跨電子旅行許可(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sation,ETA)、永久居留(永居)、畢業生簽證及庇護程序等範疇,當中「緩刑刑期首度計入拒批理由」及「畢業生簽證新增在英出生子女途徑」與在英華裔及港人社群最為切身。

適用性(suitability)門檻收緊方面,據gov.uk公布的規則文本,被判緩刑(suspended sentence)滿12個月、且於2026年3月22日或之後定罪的申請人,今起納入ETA申請的拒批或撤銷理由,並同樣計入永居的適用性審查;過往此類門檻只計及即時監禁刑期。移民法資訊網站Free Movement分析指,今次修訂把觸發點由「判刑日期」改為「定罪日期」,主要影響定罪與判刑日期相隔較遠的少數個案,並令規則與2002年《國籍、移民及庇護法》第5A部看齊。相同的緩刑條文亦擴及兒童學生(Child Student)簽證。

畢業生簽證(Graduate route)方面,新增條文(GR 9.4A)容許「在父或母持畢業生簽證期間於英國出生的子女」以受養人身份申請;此前只有已持學生簽證受養人身份的子女才合資格,新例填補了這項空隙——對為數眾多的華裔留學生家庭而言,在英出生的嬰孩今後可循畢業生簽證留英。

永居(Part 8)新增兩項可拒批部分受養子女定居申請的理由:包括父母其中一方沒有有限居留、或在英僅餘該名近親可提供照顧的情況,須具「嚴重且令人信服的理由」方獲考慮。庇護程序(Part 11)則擴大可被列為「明顯無理據」(unfounded)申請的範圍,並將歐洲經濟區及瑞士國民納入相關條文。至於香港BN(O)簽證(Appendix HK),今次僅屬技術性調整,就「逾期居留豁免」及「在英提出庇護申請後獲准保釋」兩種情況作出規範,並非BN(O)政策的實質改動。

HC 259是政府持續調整移民規則的一環。本站早前報道,當局擬將部分移民的永居年期由五年延長至10至15年,並就現有海外護理員設立豁免(伯納姆政府擬豁免現有海外護理員 保留「五年永居」)。

內政部設有過渡安排:凡在8月3日之前已遞交的入境簽證、ETA、入境或居留許可申請及行政覆核,仍按8月2日生效的規則審理。HC 259的另一批修訂已於7月30日先行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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