倫敦希斯路機場第二航廈的入境通道

英國移民規則10月8日起大改 BN(O)未滿18歲子女免五年連續居留 可隨父母一同定居

英國內政部公布新一輪移民規則修訂(Statement of Changes,編號HC 584),大部分改動將於2026年10月8日起分階段生效。對持英國國民(海外)簽證(BN(O))的港人家庭而言,最受關注的一項屬好消息:由10月8日起,申請時未滿18歲的BN(O)受養子女,將無須先自行完成五年連續居留,即可在父母符合定居條件時一同申請定居(settlement)。

按內政部文件,現行規則下BN(O)受養子女須自行累積五年連續居留才符合定居資格;新例取消此門檻,讓合資格的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一同定居,不再因居留年期不足而被卡住。此項改動10月8日生效,且不設過渡保護

「過渡保護」是今次修訂的關鍵分野。內政部把10月8日的改動分為兩組:一組不設過渡保護,無論何時遞交申請都按新例審批,涵蓋BN(O)、歐盟居留計劃(EU Settlement Scheme,EUSS)、長期居留(Long Residence)及技術工作簽證(Skilled Worker);另一組設過渡保護,只要在10月8日前遞交,仍按10月7日的舊例審批,涵蓋學生、訪客、家庭及私人生活類別。換言之,趕在生效日前遞表可為學生、訪客、家庭類個案保住舊規,但對BN(O)、EUSS、長期居留及技術工簽個案並無此作用。

其他主要改動包括:學生簽證的每月生活費證明要求將於11月30日調高,與本地生2026/27學年助學金水平看齊(設過渡保護,11月30日前遞交按舊要求;可抵扣的住宿按金上限亦由£1,529增至£1,570);「家暴受害者」定居途徑擴大,明確容許18歲或以上受養子女一同申請;EUSS就「預先定居身分」(pre-settled status)新增按比例原則的酌情處理,並落實上訴法院Ayoola案裁決,保障在學兒童及其照顧者的居留權;訪客簽證則取消培訓活動「須在原居國無法提供」的舉證要求。

HC 584於9月3日提交國會,是政府修訂移民規則的正式機制,一次過涵蓋技術工、學生、EUSS、家庭及私人生活、費用豁免、家暴定居、長期居留、BN(O)及訪客等多條途徑。本站早前報道,其中一項改動容許經「國家轉介機制」確認為現代奴役受害者的技術工放寬轉換僱主條件,正屬這套修訂之一。

各項改動生效日期不一:主體改動10月8日;宗教工作者相關途徑(T2 Minister of Religion 等)10月29日;學生生活費新規11月30日;EUSS身分證明文件收緊(不再接受已過期最多18個月的生物特徵居留卡BRP作身分證明)12月9日。移民律師提醒,個案應否趕在生效日前遞交、以及能否享有過渡保護,可能決定按新例還是舊例審批,計劃申請簽證、延期、定居或人權個案者宜留意時間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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