馬來西亞特赦局9月18日宣布,因貪腐案入獄的前首相納吉(Najib Razak)獲國家元首蘇丹依布拉欣(Sultan Ibrahim)批准有條件特赦,准以居家方式服完餘下刑期,直至2028年8月23日,條件是須繳付罰款馬幣5,000萬令吉(約£860萬)。若納吉違反規定,須服滿餘刑。
首相安華(Anwar Ibrahim)強調,特赦屬憲法賦予國家元首的絕對權力,但法治仍是政府施政的指導原則,這項決定「不代表國家應向貪腐或濫權妥協」;他表示,包括納吉仍在審理的案件在內,所有案件都會依正當法律程序處理。馬華公會(MCA)總會長魏家祥回應稱,尊重特赦決定不等於否定法院判決;巫統(UMNO)主席阿末扎希則稱將協助納吉籌措罰款。
納吉2020年被裁定就主權基金一馬發展公司(1MDB)旗下SRC國際公司4,200萬令吉資金流入其個人戶口,干犯刑事背信、濫權及洗黑錢罪;2022年最高法院維持12年監禁判決。他於2024年2月已獲首次有條件特赦,刑期減半至6年、罰款由2.1億令吉調低至5,000萬令吉。消息傳出後,大批支持者到其吉隆坡住所外聲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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